融资人得到什么好处(融资的人叫什么)

3月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依法否定变相高息条款效力,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产生的纠纷。

民间借贷由来已久,长期存在,究其原因,第一,现实生活中,许多中小微企业因为缺少信用背书而一直被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或所困扰,融资缺口长期存在;第二,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具有金融功能的机构在提供借款前,会严格审核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工资收入、还款能力等,排斥了一些借款主体;第三,民间借贷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在借款金额、放款时间、手续审核等方面更有优势,一定程度上拓宽了融资渠道,满足了社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填补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空白。

但是民间借贷也存在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弊端,容易引发高利贷等问题,比如,有的出借人会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的全部利息,以“砍头息”的形式多手;有的出借人把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后再次计算利息,形成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这些行为都变相提高了利息,除此以外,近些年民间借贷市场也出现了“套路贷”“校园贷”等种种乱象,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阻碍了实体经济发展。

近年来,党和政府大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人民法院也是义不容辞、奋勇争先,通过修正解释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案例、推行类案检索来发挥司法对于民间借贷的指引作用。

为了推进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持续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保持综合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修正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将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为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不再采用旧规“两线三区”式的划分方式。这一重要修正,可以为民间借贷活动提供行为模式,帮助人们预测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受否定的高额借贷,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受保护的合法借贷,让人们能够准确认识民间借贷行为的性质和意义,教育公众远离职业放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这顺应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定价方式,降低了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都发挥了积极作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民间借贷市场将会越来越规范,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也将得到根本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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