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现金流量表(担保公司的现金流量表)

一、与定期存款相关的问题

(一)定期存款能否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010 讲解》提到:“不能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等不 应作为现金”。因此对于定期存款能否作为现金及现金等 价物,判断的唯一标准应当是“随时支取”。笔者认为, 在两种情况下,定期存款不应被认为“随时支取”:

1、已用于质押担保。这类定期存款在质押期满前不 能被动用,因此不符合“随时支取”这一标准,不应作 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企业已按定期存款利率计提存款利息。由于定期 存款提前支取将只能按照活期存款计息,一般情况下,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才允许对定期存款按定期 存款利率计提利息收入:

(1) 管理层有持有定期存款到期 的明确意图;

(2) 具备持有定期存款到期的财务能力。 如果企业按定期存款利率对定期存款计提了利息, 意味着其具有持有定期存款到期的意图并且具备相应的 财务能力,换言之,企业不会“随时支取”定期存款, 因此不应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定期存款,企业均可以 “随时支取”定期存款,只是丧失了按照定期存款利率收 取利息的权利,因此可以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二)未被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期存款在现金 流量表中应如何分类 如上所述,两种情况下的定期存款不应被作为现金 及现金等价物,即已用于质押担保和已按定期存款利率 计提存款利息的定期存款。笔者认为,对于这两类定期 存款的现金支出,应根据存入定期存款的初始经济目的 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

1、已用于质押担保的定期存款。这类定期存款应根 据担保对象和目的的不同在现金流量表中作恰当分类。 如果是为企业自身提供担保而被质押的定期存款,应作 为“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相关的现金”列示。如果是 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而被质押的定期存款,则再区分具 体情况:如果是用于互保或反担保的,则作为“支付的 其他与筹资活动相关的现金”列示;如果提供质押担保后收取担保费的,则作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 的现金”列示;其他情形一般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 活动有关的现金”列示。 需要注意的是,当母公司以其定期存款质押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以其定期存款质押为母公司提供 担保,或子公司以其定期存款质押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担 保,在提供定期存款质押方的个别现金流量表中,应作 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列示,但在编 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调整为“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 动相关的现金”。

2、已按定期存款利率计提存款利息的定期存款。对 于这类定期存款,因企业持有目的是为了获取较活期更 高的利息,基于的是一种投资目的,因此应作为“支付 的其他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现金”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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